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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学、规范地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工作或学习能力恢复情况,保障患者权益,促进患者社会功能康复,根据《精神卫生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参照浙价费[2000]10号和浙价医[2015]137号文件对特需服务相关管理办法,新增特需门诊,收费标准200元/人次,现予以公示。
服务项目 | 收费标准(元) | 计价单位 | 项目内含 | 费用类别 |
特需门诊 | 200 | 人次 | 复工、复学鉴定 | 自费 |
以上项目为特需服务项目,价格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纪检监察室或运营质量管理部反映,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纪检监察室翁晓芬:电话26302514,短号660040; 运营质量管理部黄清清:电话26302527 ,短号666597 ;非工作时间向总值班反映,联系电话:13732188581。
宁波市康宁医院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