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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医保主要基本政策变动表
变更内容 | 原政策 | 新政策 |
1、转外地就医备案有效期 | 6个月 | 12个月 |
2、调整转外地就医的基金支付下浮标准 | 经备案转往上海、杭州主城区的省市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含武警浙江省总队医院)就医,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下浮10个百分点,转往上海、杭州当地其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下浮20个百分点;转往宁波市外其他城市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医疗机构级别设定下浮比例,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下浮20个百分点,在其他级别医疗机构就医的,下浮25个百分点。 | 经备案转往当地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下浮10个百分点;转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下浮20个百分点;转往当地医保定点其他医疗机构的,下浮30个百分点。未办理备案自行去外地就医,经审核情况属实的,上述基础上再下浮10个百分点 |
3、直接跨省异地结算目录外个人自费项目 | 自费 | 医保历年账户资金和家庭共济账户可使用 |
4、扩大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人员范围 | 限宁波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 除原规定参保人员外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学生、婴幼儿、未成年人等参保人员,均可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 |
5、延长医疗费报销期限 | 参保人员应在医疗机构结算票据出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申请医疗费零星报销 | 参保人员应在医疗机构结算票据出具之日起的12个月内申请医疗费零星报销 |
6、调整个人账户购买非处方药限额标准(历年个账购买腰托、血压计等医用器械的不执行此限额标准) | 参保人员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非处方药的, 一天内购买总额不超过100元 | 参保人员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非处方药的, 一天内购买总额不超过120元 |
7、增加门诊特殊病种项目 |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是指:(1)恶性肿瘤治疗(指门诊就医中发生的化疗、放疗、内分泌特异治疗、细胞免疫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相关费用,及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药品、手术、检查费用);(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3)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 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双相情感障碍、中重度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症)专科治疗(这10项精神类特殊病种应在有特殊病种治疗资格的精神病专科医院、三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县级或行政区区级综合性医院的精神病专科就医);(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7)血友病治疗;(8)耐多药肺结核治疗(宁波市第二医院为我市指定该特殊病种的核准、治疗医疗机构) | 新增普通肺结核治疗纳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宁波市第二医院(同时为耐多药肺结核指定医院)、宁波市镇海区龙赛医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医院、宁波市鄞州人民医院、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宁波市泌尿肾病医院)、宁波市鄞州区横溪中心卫生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医院、余姚市人民医院、慈溪市中医医院、浙江省宁海县第一医院。 |
8、完善异地就医抗肿瘤用药报销办法 | 转宁波市外就医或已办理异地居住备案的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治疗需要住院期间到药店外配的,不予报销 | 转宁波市外就医或已办理异地居住备案的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治疗需要住院期间到药店外配的,参照医保院外检查(治疗)待遇报销,门诊就医时到药店外配的,按出具处方的医疗机构类别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不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转外就医的个人承担比例按出具处方的医疗机构对应的类别确定。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时应提供院外购药处方复印件和相应的用药医嘱。 |
备注:新政策详见(附件)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65号.doc